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增强设计创新能力,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3〕268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1〕182号)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二、本规定所称的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联合认定,泉州市域内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能示范带动行业设计创新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三、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牵头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五、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具体受理事项另外通知。
六、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泉州市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我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②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③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④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⑤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上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20%以上。
⑥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⑦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无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泉州市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②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③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技师职业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④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⑤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营业绩突出、服务收入稳定,近两年企业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本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⑥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5项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⑦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无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七、认定程序
(1)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上年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
③其他有关情况。
(2)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3)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贸委门户网站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市经贸委授予“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八、考核管理
(1)市经贸委对已认定的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必须填写《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4),按程序参与考核评价。
(2)考核评价程序如下:
①初审。已认定的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考核评价通知要求将考核评价材料报送原推荐的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简称推荐单位,下同),推荐单位经初审后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并汇总上报市经贸委。
②核查。市经贸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机构对考核评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推荐单位,听取反馈意见。
③评价。市经贸委在核查结果和反馈意见基础上决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④公布。市经贸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结果。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①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③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④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⑤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4)因“考核管理”第(3)项中第①、②、③项原因被撤销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⑤项原因被撤销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暂停原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工作。
(5)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换发“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6)在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市经贸委对调整和撤消的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九、激励措施
(1)经认定的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经考核评价“优秀”的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将给予表彰通报。
(2)经认定的或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泉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优先给予推荐。
(3)泉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的创意产业、工业设计专项资金,及相关评选、认定、表彰等,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4)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和指导。
十、本规定由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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