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泉州落实39项税收扶持政策,申报方式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税务局  阅读2046次

申报指南目录

(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 

(三)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四)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五)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

(六)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

(七)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八)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税

(九)电影事业相关税收减免

(十)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十四)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十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十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

(十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失业、工伤)

(十八)减免政府性基金 

(十九)减免政府性基金 

(二十)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二)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三)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四)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二十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十七)鼓励购买债券和权益性投资

(二十八)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二十九)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优惠政策 

(三十一)罕见病药税收减免

(三十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三十三)残疾人税费政策 

(三十四)退役士兵税费政策

(三十五)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

(三十六)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三十七)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三十八)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三十九)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联系电话:12366(税务局统一咨询电话)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政策内容: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报材料:《退(抵)税申请表》、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四)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内容: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报材料:《退(抵)税申请表》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申报材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申报材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七)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八)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内容: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九)电影事业相关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内容: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 9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 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内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及电影行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四)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7日)《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

政策内容:

1.自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6%;

2.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享受主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税费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失业、工伤)

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四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9号)

政策内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降低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税费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八)减免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起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缴费单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费单位及个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税费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十九)减免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

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单位及个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税费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 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1号)

政策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享受主体: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资料。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二)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需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软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三)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重点软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9.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资料。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资料。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四)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申报渠道:纳税人缴费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政策内容:

1.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所有行业企业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新购进单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内容: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七)鼓励购买债券和权益性投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政策内容: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发行永续债的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八)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2020年3月13日)

政策内容: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十九)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一)罕见病药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里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政策内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执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主体: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费单位及个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三)残疾人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政策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享受主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单位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四)退役士兵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

政策内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执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主体: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费单位及个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五)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政策内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免征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享受主体:高校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六)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七)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八)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019年6月28日)

政策内容: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四、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五、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六、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所辖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十九)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政策依据: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2021〕22号)

政策内容: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泉投资,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渠道:由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申报材料:由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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