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

仲裁知识问答(2)

发布时间:2014-03-07  来源:  阅读6107次

1、问:仲裁有哪些优势?

答: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简便快捷,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二是成本低廉。由于程序的简便和裁决的快速,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三是充分尊重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观意愿。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多数案件在人性化和谐气氛中得以解决。

2、问:仲裁员是从何专业领域聘任的?

答: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法律界、经贸界、金融界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泉州仲裁委现已聘任仲裁员200多名。

3、问: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案件?

答: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4、问: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案件时,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吗?

答: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问:仲裁庭由几名仲裁员组成?

答: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凡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争议金额低于2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6、问:普通程序三名仲裁员是如何选出的?

答: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7、问:简易程序一名仲裁员是如何选出的?

答: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8、问:仲裁案件审理时公开进行吗?

答: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秘书、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9、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申请撤销案件,应由谁做出决定?

答: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10、问:当事人庭外和解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11、问:仲裁裁决如何履行?

答: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问: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答: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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