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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16  来源:  阅读3368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市民营企业抢抓机遇,爱拼敢赢,持续向前,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次创业”,发展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基础,具备了新一轮创业的条件和优势。为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全力建设民营经济的乐园,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

1.实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整合市、县两级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设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成长型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服务业现代化。2012年,投入专项资金5亿元,并逐年扩大规模。对于市级扶持的项目,各县(市、区)要按照1:1.5以上比例配套。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和落实专利申请激励政策,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获得授权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国际阶段申请的,申请国外(地区)专利且获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被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以及个人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按照我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培育和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或奖励。对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参与其它各级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依托园区和产业基地,每年重点扶持1~2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五年内实现在每个产值500亿元以上产业集群中至少有一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我市行业内首家引进国外单条生产线或单台先进设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市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设备总价(以发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专项支持企业研发和人才投入。

4.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市、县两级政府设立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效果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的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石材、雨伞、制革、石化等行业的企业进入集控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对搬迁或关闭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上一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

5.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金融支持计划”,为产业企业提供银行信贷保障。对新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市发改、经贸、科技部门认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6.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对在本市设立企业营销总部或营销中心的,按规定给予申请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市发改委认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75%、50%给予奖励。

7.引导企业来泉设立总部。推进总部经济区建设,落实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辖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给予前两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三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且将分布在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子公司,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贡献总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新增3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

8.引导企业入驻专业商务楼宇。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机构将生产、经营场所从住宅区向商务集中区、总部经济区集中。鼓励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原出资人保留及前置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相关许可文件无须重新申请;有关部门应将主体转型视同变更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主体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只收取工本费,税务部门按普通名称变更而非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允许企业以概括性用语表述企业兼营范围,允许企业以符合工商部门规定的债权出资。

三、培育企业成长梯队

9.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深入实施企业改制上市“121” 工程,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泉州板块”。鼓励上市公司返程投资,对上市企业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70%以上、在我市投资总额不少于5亿元的,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中给予50万元奖励,并优先供地。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企业股权,企业上市后,受益财政按股权转让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10.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总部设在我市的企业,对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的,自兼并重组完成后的当年度起两年内,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1.加大龙头企业引进激励力度。对新引进或新投资10亿元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生产性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我市列入全省十大新增长区域的县(市),从省外和国外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民营项目,省级财政给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五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全部转奖给项目业主。

12.表彰功勋企业。对年产值首次超百亿元,或在我市缴纳税收首次达5亿元以上,且总部(区域总部)在我市的民营企业,提供“一企一策”便捷优质服务,市委、市政府授予“泉州市功勋企业”称号并予表彰。

13.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补助。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从上年销售额和税收均增长30%以上且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分行业筛选300家成长型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重点培育,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60%给予奖励。建设市级中小企业服务超市,超市运行前三年,对进驻超市的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2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进驻场地租金总额;对购买中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放购买服务补贴抵用券,上述两项补贴从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14.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每年从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资助企业开展提升企业管理活动项目。对经认定的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泉州市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作为评选市级以上优秀(突出贡献)企业家、重点企业,以及申报企业创新大赛中企业管理创新奖的前提条件。

推广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认证,推动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对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受益财政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15.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选择一批企业“两化融合”建设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10%、但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在优势产业集群中建立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推动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电子商务应用,每年分行业评选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20%、但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16.支持创建国际品牌。大力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收购国际品牌,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受益财政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但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定期开展收购国际品牌案例评选,对优秀收购案例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中列支。

17.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在东盟、中亚、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设立的民营企业发展联盟或服务性机构的,按市级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在会展、金融、信息等方面的合作,定期组织企业赴三地开展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参展企业享受我市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展会有关政策,以上奖励资金从全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与产业集群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其建设资金由受益财政适当给予贷款贴息,其仓储用地视同工业用地。对入驻新建专业市场的经营户,自开业起连续三年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五、建设一流人才队伍

18.培育高素质的企业家群体。实施“民营企业家后备人才培养计划”,促进新一代企业家成长。定期举办骨干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EMBA班、总裁班、高级研修班,五年内培训万名企业家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19.集聚高层次人才。认真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政策规定,探索实行“高级人才证”制度。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引进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受益财政按其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0.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户口随档案走”的优惠政策,在市、县两级人才市场设立集体户,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凡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寄存在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减半收取人事代理费、人才档案保管费。

21.大力培育技能型人才。支持企业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合作办实训基地,设立重点行业企业技师工作站,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建立各类产业基地培训中心,各级财政通过购买服务、培训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超过2.5%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切实加强要素保障

22.推进用工本地化。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来泉创业人员给予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制定实施来泉创业人员积分制入学入户制度,每年从优质学校中划出一定比例,安排工作时间长、技能素质高的来泉创业人员的子女入学。有步骤地把来泉创业人员住房需求纳入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计划,并按一定比例优先分配。支持园区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把工业用地中的生活配套用地通过招拍挂转为商住用地,用于建设员工公寓。

23.加强金融环境建设。用好市鼓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力吸引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并提供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3年底。

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受益财政按其发行额度每年至少给予5‰贴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规范发展,自开业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充实风险准备金。

逐年增加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对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我市促进和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规定给予补助。市、县两级政府牵头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组建区域性民间投资服务中心,促进产业提升、企业转型。

24.解决企业用地难问题。加大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地处城区和分布较散的企业,引导其向专业工业园区集中。对属于鼓励搬迁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新取得的工业用地可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全部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一年内缴清,土地使用权证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在原址增资扩建、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七、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25.及时跟踪服务企业。建立市、县两级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在市工业总调度室。

26.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推进涉企审批服务改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确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外,均不得设置前置许可;有明确法律依据且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应报送市政府并由其统一对外公布。各级政府要开通绿色通道,推行“容缺预审”服务制度。

27.规范企业税收征管。鼓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引导企业健全帐证,规范财务管理,推广查账征收。

28.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建立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政府职能转移目录、职能转移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部分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转移的试点。

本意见所指民营企业为住所(经营场所)在我市的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非集体所有(集体控股)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对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本意见新增税收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由申请企业选择一项);既享受本意见又享受其它政策文件新增税收奖励的,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非税奖励不受此限)。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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